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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湖检察院提起的首例袭警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4-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6月25日,由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涉嫌袭警一案在江西省洪城监狱狱内公开开庭审理,并获当庭宣判,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珠湖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袭警案。
被告人胡某系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罪犯,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德安人。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020年12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境罪被法院判刑后投入监狱服刑改造。2024年3月30日,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监狱管理规定,擅自离开劳动改造岗位单独流动,在民警依法依规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时,暴力袭击民警,造成民警受伤。

珠湖检察院高度重视罪犯又犯罪案件办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发生后,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通过询问侦查人员、查阅卷宗、监控视频等方式了解前期侦查取证情况,对后续侦查取证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案件受理后,由副检察长承办该案,经阅卷、自行补充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经依法审查,查明胡某在服刑期间拒不执行民警指令,在民警制止其违规行为时,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使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面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服刑人员又犯罪的成因、危害等开展法庭教育。公诉人表示,胡某因为违法犯罪而多次受到法律的追究,身陷囹圄不思悔改,在习艺车间不服从民警管理,暴力袭击监狱人民警察,不仅侵犯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监狱执法权威的挑衅,事后虽然懊悔不已,认罪悔过,但行为已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公诉人员同时教育旁听的服刑人员,要以此案为诫,法律不是儿戏,不得一再触碰,唯有遵纪守法,服从民警管理,积极劳动,才能早日新生,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法院当庭认定,被告人胡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系服刑期间犯新罪,应把新罪与前罪余刑并罚。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的余刑六个月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认罚,服从判决,不上诉,旁听的服刑人员通过庭审也受到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检察机关依法快诉、法院快审该袭警案,有力打击了狱内又犯罪行为,维护了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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