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湖检察院在审查饶州监狱罪犯赵某某减刑一案时,发现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刑事判决有误,将其裁定减去的刑期计入执行刑期,造成赵某某执行刑期计算错误。
罪犯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2014年10月17日,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赵某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6日止。2015年10月9日,赵某某在某监狱劳动时,用车间内的铁制部件击打罪犯卜某面部两次,致卜某轻伤二级。2016年3月8日,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赵才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2016年9月19日,罪犯赵某某调入饶州监狱服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判决时,错误地将赵某某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十一个月刑期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导致刑期执行计算错误。
珠湖检察院及时向广东省某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建议其按法律程序纠正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赵某某刑事判决。